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79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晖,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王菊萍便利商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欣桥家园门店房3、4、5、6号。
经营者:王菊萍,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张家湾镇欣桥家园门店房3、4、5、6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王菊萍便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