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1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台城福有超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台东路23号东门市场首层精品街38、39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4UX8GA71。
经营者:伍有辉,男,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山市台城福有超市与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2021年5月12日,上诉人台山市台城福有超市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山市台城福有超市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山市台城福有超市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台山市台城福有超市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台山市台城福有超市负担。
上诉人台山市台城福有超市多预交的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