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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无界互娱有限公司、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5民初7056号
案件名称深圳无界互娱有限公司、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无界互娱有限公司;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7056号原告:深圳无界互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锦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瑞杰。

原告深圳无界互娱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0万元版权金及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2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签订《H5游戏软件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约定被告将《西游悟空传》游戏委托给原告共同进行开发而被告获得该游戏在授权区域内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中使用本产品的独家授权,原告负责提供游戏版本和技术支持等服务,被告负责该游戏的推广、运营等。

被告应当按版权金和游戏分成的方式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

合同签署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告提供了270万元《西游悟空传》H5版权金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20年1月12日收到发票并出具了《发票签收确认函》。

但被告仅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2月28日各支付了50万元,仍有170万元版权金未向原告支付。

但在此情况下,原告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游戏,被告对游戏验收后于2019年3月7日开始上线运营。

后因被告运营思路及自身H5项目暂停,于2019年3月25日对《西游悟空传》游戏进行停服,退掉正式服务器,仅保留测试服务器。

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付款要求向被告提供了发票,且交付的游戏已实际上线运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版权金。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案涉合同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明确载明签署地为深圳市南山区。

另,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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