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初3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凯进-桃江县马迹塘镇马迹塘村罗家园组17号,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马迹塘镇马迹塘村罗家园组**号。
经营者:肖凯进,男,1974年9���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凯进-桃江县马迹塘镇马迹塘村罗家园组17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