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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沂市网鱼网咖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3民初226号
案件名称226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沂市网鱼网咖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网鱼网咖网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226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518号23幢533室。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网鱼网咖网吧,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钟吾路78号世纪花园1号楼裙楼1-116、1-117。

经营者:邵子力,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代理人:顾淑君,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网鱼网咖网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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