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53号原告:明纬(广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钟,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谭传剑,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涂道平。
本院受理原告明纬(广州)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13××××.4、名称“多重调光输入电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明纬(广州)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纬(广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4400元,由原告明纬(广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