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22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高新区佳福超市。
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化工路今日花园1号楼西区8-a、8-b号门面房。
经营者:彭信信。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高新区佳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高新区佳福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