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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柴军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2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柴军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柴军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初15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晋爱琴,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柴军平,男,汉族,41岁,住夏邑县,现在开封市宋城路中段(东北风饭店西侧)经营烟酒副食品店。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军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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