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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莱城区福恩贝尔百福超市、莱芜市莱城区金德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2民初66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莱城区福恩贝尔百福超市、莱芜市莱城区金德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福恩贝尔百福超市,莱芜市莱城区金德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初66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福恩贝尔百福超市,经营场所莱芜市莱城区寨里镇政昌路福恩贝尔超市百福店。

经营者:高少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金德酒行,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口镇林马村。

经营者:吕德军,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福恩贝尔百福超市、莱芜市莱城区金德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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