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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罗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696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罗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罗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朱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媛,女,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理康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媛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鞋带”、专利号为2015303XXXXX.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理康公司在小商品批发市场和网络上大量销售仿冒产品。

罗媛申请广州市公证处进行网页和网上购买公证,被控产品形状与涉案专利外观全部相同,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诉请判令理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并赔偿罗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理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涉嫌侵权的行为地均在浙江省义乌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罗媛在广州市通过公证在网上购买了侵权产品,收货��点在广州市,即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东省,并且罗媛的住所地也在广东省内,依法应由原审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理康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理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理康公司负担。

理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不是信息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并非发生在互联网上,网络仅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所形成的产品销售渠道。

罗媛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购买被诉侵权产���,虽然收货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但该收货地并非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故认定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系被侵权人住所地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不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审法院无限扩大了原告住所地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罗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罗媛起诉时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2017)粤广广州第121364、121365号《公证书》,载明罗媛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和罗媛的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在“1688采购批发”网站的“义乌理康特种橡胶源头厂家”网店购买链接名称为“创意彩色硅胶鞋带免系免绑懒人鞋带时尚运动硅胶鞋带”���商品一批,并在广州市越秀区收取货物的过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罗媛起诉时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7)粤广广州第121364、121365号《公证书》作为初步证据,证明广东省广州市是通过网购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

从网络买卖的方式和��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当买受人作为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被侵害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时,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对于出卖人而言,在性质上已经转化为侵权行为,因此,罗媛作为买受人的网购收货地广州市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罗媛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因此,理康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请求将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理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理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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