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02号原告: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法定代表人:冷传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发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绅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法定代表人:廖永兴,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慕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
法定代表人:杨茂隆,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绅度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慕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4××××.9)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由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