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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绅度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慕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00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绅度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慕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绅度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慕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02号原告: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法定代表人:冷传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发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绅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法定代表人:廖永兴,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慕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

法定代表人:杨茂隆,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绅度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慕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4××××.9)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由东莞市慕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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