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918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刘刚百货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经营者:刘刚,男,汉族,1982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刘刚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邢 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