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300号原告:孙世松。
被告:刘金铎。
被告:李红。
被告:刘英恒。
被告: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
原告孙世松诉被告刘金铎、李红、刘英恒、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孙世松向本院提出��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标的由28.8万元变更为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620元,退回5595元)由原告孙世松承担。
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郭 晨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谷 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