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6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委托代理人:曾杰、曲亮,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渔人码头营业厅。
法定代表人:邱旭光。
被告:荣成市崖头助成通讯器材经营部。
经营者:樊禹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渔人码头营业厅、荣成市崖头助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渔人码头营业厅、荣成市崖头助成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渔人码头营业厅、荣成市崖头助成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