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48号原告:单晓华,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芳,钱炬雷,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雅轩斋红木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纪庄村一组12号。
法定代表人:钱秀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胡娟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晓华与被告南通雅轩斋红木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单晓华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晓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单晓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