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680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何锡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音唯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N。
法定代表人郑裕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音唯尼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