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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安贝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刘忠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725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安贝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刘忠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安贝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刘忠海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安贝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北社路**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莫威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新,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海,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安贝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贝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忠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忠海原以安贝比公司、厦门凯易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易欧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一种可同时烘干和消毒的电器”、专利号为ZL201620XXXXXXXX.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被告未经许可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同类产品,经对比发现上述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一致,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嫌构成侵权。

诉请责令安贝比公司、凯易欧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责令被告销毁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责令凯易欧公司停止帮助的侵权行为,包括删除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链接,不再为相同的涉嫌侵权产品提供网络链接,责令被告赔偿刘忠海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安贝比公司、凯易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均提出异议,安贝比公司认为其注册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且凯易欧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广东省广州市,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凯易欧公司认为其注册地在福建省厦门市,且刘忠海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广东省广州市,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刘忠海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代理人于2017年5月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公证处通过网络购买并收取了涉嫌侵权产品,即本案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且被告安贝比公司所在地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安贝比公司和凯易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以上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安贝比公司和凯易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安贝比公司、凯易欧公司各负担50元。

安贝比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本案中,无论是侵权行为发生地,还是刘忠海和安贝比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刘忠海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刘忠海于2017年9月7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凯易欧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粤73民初2112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刘忠海对凯易欧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因原审法院已经裁定准许刘忠海撤回对凯易欧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故本裁定不再将凯易欧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列为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安贝比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安贝比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安贝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安贝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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