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正茂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莲村。
法定代表人:王忠法,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弗雷德·凯驰两合公司(AlfredK?rcher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温尼登71364阿尔弗卡切尔街28-40号(Alfred-K?rcher-Str.28-40,71364Winnend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哈姆特·简娜(HartmutJenner),行政董事。
法定代表人:马库斯·阿什(MarkusAsch),行政董事。
上诉人台州市正茂动力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尔弗雷德·凯驰两合公司(以下简称凯驰两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1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正茂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自2017年9月8日起,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台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案件,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享有上述案件的管辖权。
凯驰两合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正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