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汉士,男,1973年1月29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李汉士因与被申请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李汉士于2017年9月5日就(2016)鲁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的履行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约定:“一、乙方李汉士赔偿甲方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人民币,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5000元赔偿款后不再就上述事项向乙方主张权利;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现该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李汉士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