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20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小丽,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陈 芝审 判 员 李俊锋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汤惠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