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IGUS有限公司(Igus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隆市。
授权代表:ArturPeplinski。
授权代表:MichaelBlaβ。
委托代理人:蒋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犸慕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余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青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IGUS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犸慕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黄旻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