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2184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6457546H。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金茂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3394186A。
法定代表人:陈小枚,总经理。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艺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2021年3月19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衡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梅华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国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061006××××.1”、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061006××××.1”、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公告日2009年9月23日,专利说明书摘要: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能够使悬浮体在底座上方悬浮及自由水平旋转。
原告在专利研发、专利产品生产、专利产品宣传上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打开了市场,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业绩,该专利被广泛运用于工艺品、展示架、音箱制品、盆景、玩具等产品中,极具实用性和观赏性。
经原告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平台上被告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被告还大量制造侵权产品。
被告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衡艺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15)粤肇高新第000076号公证书、(2015)粤肇高新第000077号公证书、0015329669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案涉专利缴纳年费凭证、(2019)粤广南沙第44984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沙第44985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沙第4498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
被告国达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原告衡艺公司主张保护的专利情况原告主张保护ZL20061006××××.1号“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3月17日,授权日为2009年9月23日,专利权人为王晓冰、李良清,2010年9月13日著录项目变更登记显示涉案专利转给原告衡艺公司,现专利权人为原告衡艺公司,2020年已经缴纳年费,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发明摘要: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能够使悬浮体在底座上方悬浮及自由水平旋转。
该装置包括磁性底座和悬浮体,其中所述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底座和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磁性悬浮体在悬浮时的下磁性端具有单一磁性,其中底座包含:一个环形永磁铁和/或排列成环形的多个永磁铁,基本水平设置在底座内,其上环形表面的磁性与磁性悬浮体下磁性端的磁性相反,由此磁性悬浮体能够悬浮于基准位置;
以及设在底座内的控制装置,与底座上方悬浮的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基淮位置时,控制磁性悬浮体返回基准位置。
该装置可用作玩具等,具有极强的观赏性。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底座和悬浮体,其中所述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所述磁性底座和所述磁性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所述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悬浮时的下磁性端具有单一磁性,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包含:—个环形永磁铁和或排列成环形的多个永磁铁,基本水平设置在所述底座内,其上环形表面的磁性与所述磁性悬浮体的所述下磁性端的磁性相反,由此所述磁性悬浮体能够悬浮于所述基准位置:以及悬浮体水平运动控制装置,设置在所述底座内,当所述底座上方悬浮的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所述基准位置时,控制所述磁性悬浮体返回所述基准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斥型悬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包括:水平设置在所述底座内的至少两组电磁铁,用以分别控制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所述基准位置的;
以及设在所述底座内并与所述至少两组电磁铁分別对应连接的至少两组磁性传感器,当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所述底座上方产生偏离所述基准位置的水平方向的位移时,所述至少两组磁性传感器分别产生相应的控制信号,用来分别控制各组电磁铁的电流,从而通过所述电磁铁所产生的可控磁力使所述磁性悬浮体返回所述基准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磁斥型悬浮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底座内设置两组电磁铁,每组包含两个沿所述环形的内圆周方向相对设置的电磁铁,通电后,同一组内的两个电磁铁的邻近所述悬浮体的一端的磁性相反;
与此相应,在所述底座内设置两组磁性传感器,每组两个,分别与对应的电磁铁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磁斥型悬浮装置,其特征在于,每组磁性传感器通过减法电路控制相应的一组电磁铁。
5.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磁斥型悬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悬浮体内部仅固定有一个柱形永磁铁。
6.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磁斥型悬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为圆形环、椭圆形环、方形环、菱形环、或不规则多边形环。
7.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磁斥型悬浮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悬浮体为球形。
发明专利说明书载明:技术领域:本发明涉及一种磁悬浮装置,具体来说,涉及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
背景技术:现有磁悬浮装置—般为悬挂式,包括吸头和悬浮体,利用位于悬浮体上方的吸头内设置的电磁铁对悬浮体(其内设有磁铁)产生的磁吸力来平衡悬浮体重力从而使悬浮体悬浮及旋转。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569440Y公开了—种自动平衡式静态磁悬浮装置,包括底座和悬浮体,利用安装在底上的磁铁所产生的顶推力(磁斥力)来平衡位于底座上方的悬浮体(其内同样设有磁铁),但是这种磁悬浮装置的悬浮体上必须设置两个水平排列并相连的悬浮永磁铁,因此通常只能悬浮棒状物体,并且这种悬浮体也不能以其垂直中心轴作为旋转轴来进行旋转。
CNI156071C、CN2726〇48Y、CN1267121A以及US5168183A等公开了一些其它类型的磁悬浮装置。
但上述这些现有磁悬浮装置均不能使悬浮体在底座上方悬浮及自由水平旋转。
发明内容: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能够使悬浮体在底座上方悬浮及自由水平旋转,同时不会上下翻转。
本发明的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底座和悬浮体,其中所述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底座和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磁性悬浮体在悬浮时的下磁性端具有单一磁性,其中底座包含:一个环形永磁铁和/或排列成环形的多个永磁铁,基本水平设置在底座内,其上环形表面的磁性与磁性悬浮体下磁性端的磁性相反,由此磁性悬浮体能够悬浮于基准位置;
以及悬浮体水平运动控制装置,设置在底座内,当底座上方悬浮的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基准位置时,控制磁性悬浮体返回基准位置。
本发明的环形永磁铁水平固定在悬浮体下方的底座内,能对环形永磁铁上方中心线处悬浮的悬浮永磁铁产生向上的磁斥力以平衡悬浮体的重力从而实现悬浮体在垂直方向的平衡,此时悬浮体只能在一个基本水平的平面内作二个自由度的移动;
另外悬浮永磁铁处于基本垂直平衡悬浮状态时,在环形永磁铁的作用下,悬浮体还不会在垂直平面内翻转。
本发明的电磁铁固定在底座内,优选为四个,在水平面内以环形永磁铁的轴线为中心而分布,再按中心对称地两两串联或并联成一组并使同一组电磁铁的同向端在通电后磁性相反,当其作用于电磁铁组上方的悬浮永磁铁时,会在悬浮永磁铁上合成一个水平力。
合成的水平力可以控制悬浮体的一个水平自由度,这样两组相互垂直的电磁铁就可以控制水平面内的二个自由度,从而使悬浮体平衡于底座上方。
本发明的传感器控制系统是由固定在底座内、靠近电磁铁上端的、优选为每组两个共两组四个的相同的磁性传感器组成,每一组传感器对应一组电磁铁,以检测悬浮永磁铁在该组电磁铁对应方向上的位置信号,安装时每组传感器的排列方向需要对应于相应的电磁铁组的排列方向。
本发明的控制电路由传感器信号检测电路、与信号检测电路相接的放大电路、与放大电路相接的功放电路以及与上述各部份相接的电源电路组成。
其中信号检测电路为减法电路,将每一组传感器中的两个传感器的输出信号相减而合成一个新的信号变化量,从而有效控制悬浮体的悬浮稳定性。
本发明的磁斥型悬浮装置利用环形磁铁中心磁力顶托(排斥)的方式使物体悬浮并能够在不额外设置旋转机构的情况下使其在水平方向旋转,从而产生一种全新的悬浮效果。
本发明的磁斥型悬浮装置可广泛应用于各种场合,如玩具、礼品、广告等领域,具有极强的观赏性。
具体实施方式:本发明基于这样一个物理学原理:环形磁铁的环形表面区域附近的磁性与环形磁铁的该环形表面以外的某个预定区域内的磁性相反。
例如,如果水平放置的环形磁铁的上表面的极性为S,那么该环形磁铁上方的某个预定区域的极性为N,并且该区域的极性N的强弱会随垂向或水平位置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上述实施方式仅起解释本发明的作用,而不应当理解为对其作出的任何限制。
例如:环形永磁铁和悬浮体水平运动控制设置在底座内的含义不周限于其必须设置在底座的外壳内部,而应当理解为其可以设置在底座的任何部位;
装置悬浮体1不局限于球形,可以根据需要设计成其它形状或者本身就是一个所需形状的永磁铁;
永磁铁11虽然优选圆柱形,但条形以及由多个永磁铁组合而成的能够产生悬浮特性的永磁铁组合体也是可以的;
底座2内的水平放置的永磁铁3不局限于单个环形永磁铁,还可以是在水平面内环形分布的三个以上的柱形永磁铁组或是一个环形永磁铁与环形分布的柱形永磁铁组在垂直方向叠加在一起的组合体;
在底座2内水平放置的环形永磁铁3也可以稍微倾斜,例如与水平面成10度角,即基本水平即可;
所述环形不限于图示的圆形环,还可以是椭圆形、方形、菱形、规则或不规则多边形环等;
电磁铁也不局限于4个,能够分成两组(每组至少包含一个电磁铁)以上以控制水平方向上的两个自由度都是可以的,例如;6个等,与此相应,磁性传感器的数目也不局限于四个,能够控制悬浮体1在水平方向上二维自由度运动的任何数目的传感器都是可以的;
另外,电磁铁也不局限于沿环形永磁铁3的内圆周表面设置,根据需要可以设在环形永磁铁3的内部、外部或上部,或与组成环形永磁铁3的多个柱形永磁铁在圆周方向上相互间隔排列;
此外,电磁铁也不局限于为带铁芯的线圈,同样可以釆用无芯线圈来作为电磁铁。
(二)原告衡艺公司指控侵权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2019)粤广南沙第44984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办理网上购物的保全证据公证。
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网页保全的内容如下:阿里巴巴平台“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网店首页显示“主营:磁悬浮地球仪……磁悬浮广告展示支架”、“产品定制、方案开发、生产加工”、“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供应电子产品方案公司OEM、PCBA质量保证,……您买的不不是大众产品,是我们全心全意为您量身定做的定制产品……,“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司注册信息显示网店经营者为“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网店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价格、起批量、物流、成交评价、可售库存等信息。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网店下单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磁悬浮产品开发订做磁悬浮配件pcba代工代料磁悬浮灯泡悬浮灯”10套,单价128元,总价1280元,运费13元,支付方式为支付宝,总付款1293元,订单号为611020417356313678。
(2019)粤广南沙第44985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办理前述网上购物所得物品的收货和封某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9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收到包裹共2个,该包裹外贴有优速快递运单,运单号为518825624553,收件人为李炯,收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体育西路109号11层,寄件人为范玲,寄件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9号,中宝通信息产业园。
公证员对包裹进行拆封后拍照、封某。
(2019)粤广南沙第4498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办理对前述网上购物确认收货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保全网页内容如下:在“已买到货品”中对“订单号为“611020417356313678”名称为“磁悬浮产品开发订做磁悬浮配件pcba代工代料磁悬浮灯泡悬浮灯”的订单的物流信息进行查看,显示“物流公司优速快递”、“运单号518825624553”、“当前订单状态为等待买家确认收货”,原告委托代理人点击确认收货。
原告据此证明被告系阿里巴巴平台上“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网店的经营者,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原告在被告网店上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因此证明被告实施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行为。
被告网店的宣传以及网店认证信息证明被告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提供产品定制和方案开发,主营业务是磁悬浮系列,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网店显示有853件可售,所以请求判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当庭打开公证封某外包装,大的公证封某外包装贴有一张优速快递单,主单号518825624553,收件人为李炯,电话:173××××5456,收件地址为广东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道体育西路109号11层。
打开其中一个大的公证封某外包装,内有三个包装盒,每个包装盒内有被控侵权产品底座三个、电源三个。
另外一个小的公证封某外包装上贴有优速快递单,运单号:518825624553。
打开公证封某外包装,内有一个包装盒,包装盒内有被控侵权产品底座一个、电源一个、悬浮体(圆形磁铁)十个。
原告衡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
技术特征分解为:A、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底座和悬浮体;
B、所述悬浮体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C、在工作状态下,其重力能够被所述磁性底座和所述磁性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所平衡,从而悬浮于所述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
D、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悬浮时的下磁性端具有单一磁性;
E、所述底座包含:一个环形永磁铁和/或排列成环形的多个永磁铁,基本水平设置在所述底座内;F、其上环形表面的磁性与所述磁性悬浮体的所述下磁性端的磁性相反,由此所述磁性悬浮体能够悬浮于所述基准位置;
G、悬浮体水平运动控制装置,设置在所述底座内;H、所述底座上方悬浮的所述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所述基准位置时,控制所述磁性悬浮体返回所述基准位置。
当庭将侵权产品实物与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
原告衡艺公司的比对意见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三)其他情况原告主张侵权赔偿的经济损失无法统计,具体金额请求法院酌定。
主张维权费用共24693元,其中公证费2400元,购买费用1293元,取证人员某1000元,律师费2万元,为此提供公证费发票1张,证明原告为本案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2400元(六份公证书共4800元,每份800元,本案所涉公证书共3份,共计2400元),公证费发票为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60952117,开具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购买方名称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名称为公证服务费,金额为4800元,销售方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备注栏为(2019)粤广南沙第44981—44986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ZL20061006××××.1号“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权处于授权状态。
本案中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1稳定、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ZL20061006××××.1号“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权人将本案专利转让给原告衡艺公司,故原告衡艺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包括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经过当庭演示和观察,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进行比对:与本案专利分解技术特征A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均为一种磁斥型悬浮装置,包括磁性底座和悬浮体;
与本案专利分解技术特征B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悬浮体同样为单个永磁性悬浮体;
与本案专利分解技术特征C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同样是利用磁性底座和磁性悬浮体之间产生的磁斥力进行平衡,悬浮体悬浮于底座上方的预定基准位置;
与本案专利分解技术特征D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磁性悬浮体在悬浮时的下磁性端也是单一磁性;
与本案专利分解技术特征E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底座同样包含一个环形永磁铁水平设置在底座内;
与本案专利分解技术特征F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上环形表面的磁性与磁性悬浮体的下磁性端的磁性相反,悬浮体悬浮于基准位置;
与本案专利分解技术特征G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同样为悬浮体水平运动控制装置设置在底座内;
与本案专利分解技术特征H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底座上方悬浮的磁性悬浮体在水平方向上偏离基准位置时会返回基准位置。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被诉侵权产品全面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所载明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关于原告指控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2019)粤广南沙第44984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沙第44985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沙第44986号公证书载明被告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络店铺推广被诉侵权产品,原告通过公证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络店铺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被诉侵权产品本身未显示任何信息,为三无产品,产品来源不清晰,结合被告经营情况,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存在制造侵权行为。
公证书载明被告网络店铺信息显示存在库存产品,结合被告存在制造行为,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存在库存侵权产品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告衡艺公司诉请被告国达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存在库存侵权产品,原告诉请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衡艺公司请求法庭酌定赔偿金额,本院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结合原告实际聘请律师等维权支出情况,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061006××××.1的“磁斥型悬浮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国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已由原告全部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履行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