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4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和县代瑞峰水泵机电门市,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阳大街航宇宾馆斜对面/div>经营者:刘自敏。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和县代瑞峰水泵机电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