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民初2967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满,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汉川市微道衣足服装店,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湾潭乡。
经营者:刘佳荣,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斯汀公司”)与被告汉川市微道衣足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赫斯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灵、谭启满,被告汉川市微道衣足服装店的经营者刘佳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斯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G79464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办案差旅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涉案的G794649B号“MISSSIXTY”商标所有权人为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0日,受法律保护。
2017年7月1日,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与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许可在其授权范围内将上述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至商标许可期限终止之日。
2017年7月1日,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原告使用,许可范围为上述商标核准注册的全部商品,许可期限至2022年10月10日止,上述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18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原告于2012年成立,隶属于sixty.S.P.A集团,其经营的MissSixty品牌是全球第一个专注于女性牛仔裤的品牌。
2013年,MissSixty己在中国开设96间专卖店,2014年发展成110间,截至2017年1月,MissSixty的专卖店数量已达到163间。
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MISSSIXTY”商标已被消费者广为知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相当的市场影响力。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京东平台开设名为“微道衣足优创店”网店,公开销售印有“MISSSIXTY”商标标识产品,销售金额和数额大,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同时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极坏影响。
综上,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汉川市微道衣足服装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2020年11月10日,因本人无意上架此商品,导致商品印花商标侵权。
此商品事实销量为81件,售后15件,实际成交66件,售价98元一件,成本价48元一件,扣掉其他支出,共获利2574元。
本人是无意在沙河网站上面档口上架此商品,衣服评价数量600条,由于本人自己在京东上面刷单577件,刷单系自己操作,除去刷单成本,最后算出衣服总利润为17.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商标的权利来源及产品知名度部分“MISSSIXTY”商标注册号为G794649B,核定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包括服装、鞋、帽,有效期为201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权利人为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ARABELLAPTE.LTD.),后授权给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独占使用,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授权范围内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许可期限为201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
2017年7月1日,赫斯汀(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将“MISSSIXTY”商标授权给本案原告赫斯汀公司独占使用,授权期限为201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
如果其他任何第三方发生商标侵权,赫斯汀公司可以采取行政、司法或协商手段进行商标维权。
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MISSSIXTY”具有广泛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提供了“MISSSIXTY”中国官网首页、官方微博页面截图及原告2017-2019年纳税证明等证据。
二、关于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事实部分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21)厦鹭证内字第1890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就其公证云账号所取证据的取证过程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该公证处公证员于2021年1月8日登录公证处“公证云”平台系统管理后台,调取了证据文件及相关电子数据、存档资料。
经查明事实后,公证云证明上述公证云账号于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7日,通过“公证云”平台中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在网络上购买相关涉嫌侵权商品及察看相关物流信息等的过程进行实时保全,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与当日当时页面内容相符。
公证云账号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公证云”平台中的“手机拍照”功能对收到的邮件(包裹)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观进行拍摄,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与当日当时现场情形相符。
公证书附件显示,代理人进入京东店铺“微道衣足优创店”,显示经营者为本案被告。
代理人点击查看并购买了“微道衣足卫衣女加绒加厚套头2020冬季新款字母笑脸连帽外套女宽松韩版时尚中长款百搭上衣潮雾霾蓝加绒”(价格98元,累计评价500+)、“微道衣足卫衣女加绒加厚套头2020冬季新款字母笑脸连帽外套女宽松韩版时尚中长款百搭上衣潮灰色加绒”(价格98元,累计评价300+)各一件,订单实付款186.2元。
庭审中,对上述公证封存物进行了当庭验证,封存物为蓝色、灰色卫衣各一件,两件衣服的背面均印有“MissSixty”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直接用于表达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
经质证,被告对通过“微道衣足优创店”京东网店销售案涉衣物的事实予以承认。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部分被告为证明其销售案涉衣物的获利较少,提交了部分网页订单截图以及进货单两份,该订货单无签名或盖章。
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518、360元,用以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
本院认为,原告经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已经享有G794649B号商标“MISSSIXTY”的专用权,有权通过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经对比,被告经营的京东网店“微道衣足优创店”所销售衣物上使用的“MissSixty”标识,与原告“MISSSIXTY”商标在字母组成部分完全一致,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销售的案涉衣物拥有合法来源或获得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案涉衣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提供了发票、订单详情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虽未提交相应票据,但考虑到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实际出庭参与诉讼,故本院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均予以酌情支持。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故本院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及注册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仅为销售)、侵权期间和后果(侵权商品款式较少,销售数量不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对原告诉请金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汉川市微道衣足服装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第G794649B号“MISSSIX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汉川市微道衣足服装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汉川市微道衣足服装店负担800元。
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