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龙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城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泽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佛朗特街****号。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执行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湄洲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号银龙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陈国英。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龙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龙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厦门湄洲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湄洲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ZL200780006093.7)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龙祥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被告湄洲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而根据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原告分别在广州市、汕头市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故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原告就本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已予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汕头市澄海区龙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汕头市澄海区龙祥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龙祥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提交的(2016)粤广南方第029442号公证书显示,在第119届“广交会”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是被上诉人湄洲公司,根据被告所在地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湄洲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湄洲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以龙祥公司、湄洲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龙祥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且根据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原告分别在广州市、汕头市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湄洲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龙祥公司的上诉理由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