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852号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经济开发区西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榕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康桥花园78-18。
法定代表人:魏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出庭人员:魏敏。
被告:武汉精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游珠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国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榕城机电有限公司、武汉精轴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榕城机电有限公司、武汉精轴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