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18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湖区麦购百货超市,经营者陈晓利,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锡南路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湖区麦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湖区麦购百货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