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53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平,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杨益丰,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审理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平、杨益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31××××.9)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4.84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192.42元,由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