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马店镇左邻右舍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马店镇219省道与217省道交汇处、沿217省道东约200米的爽悦批发超市内。
经营者:袁翠芹,女,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曹小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胶州市马店镇左邻右舍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胶州市马店镇左邻右舍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胶州市马店镇左邻右舍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胶州市马店镇左邻右舍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