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228号 原告:詹江河,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惠尔美百货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学院路16号5幢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60H40T9B。
经营者:文玲,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詹江河与被告合川区惠尔美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詹江河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江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江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江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