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5841号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87408。
法定代表人:胡佳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秀琴,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