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8585号原告:南昌黑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299号1#清华科技园(江西)内的华江大厦A座第八层第815-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65K3W0C。
法定代表人:罗语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淘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工业区立信路49号D栋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6724W。
法定代表人:张茜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南昌黑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乐淘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南昌黑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昌黑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