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59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152号201。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竞秀区满庭芳餐厅,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七一西路阳光水岸1889-18-02。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竞秀区满庭芳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申请诉讼请求91210元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并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