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2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王辉,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七彩花饰品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药市北大街1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国市七彩花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2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变更为1万元,原告并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