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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全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刑终2015号
案件名称张华全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华全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2015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华全,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

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华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192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华全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华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华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结合本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及上诉人张华全的认罪态度等作出的量刑适当。

上诉人张华全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意见表达真实,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华全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19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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