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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现彬、何保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91刑初326号
案件名称申现彬、何保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申现彬,何保振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现彬,男,1967年2月26日生,住河北省魏县。

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后分别于同年3月28日、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旭旗、吴佶,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保振,男,1965年3月3日生,住河北省魏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后分别于同年4月27日、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现彬、何保振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成、被告人申现彬、何保振及辩护人陈旭旗、吴佶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申现彬、何保振在未取得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分别私自购买含有“中盐”注册商标的食盐包装袋,并销售给姜某。

其中,被告人申现彬以每只0.091元至0.093元的价格销售14万余只,销售得款人民币14000元,获利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何保振以每只0.09元的价格销售28万余只,销售得款人民币2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申现彬、何保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现彬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申现彬、何保振及辩护人陈旭旗、吴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食盐包装袋等物证照片,证人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银行交易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现彬、何保振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申现彬、何保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申现彬、何保振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现彬、何保振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控、辩双方提请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现彬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何保振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申现彬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宝春审 判 员  刘玉春人民陪审员  马罗根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泽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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