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第8064号原告惠州市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陈江镇三叉路。
法定代表人朱汉普。
委托代理人何丹,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巧瑜,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焕坚,男,汉族,1997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焕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惠州市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