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鸿图印章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南二街***号。
法定代表人:易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古垵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ROLANDVITUSRI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香荣,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鸿图印章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鸿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下称卓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1006××××.X)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卓达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鸿图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卓达公司公证保全证据获得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福建省厦门市。
由于广东省系被告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专利第一审案件的跨区域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鸿图公司主张获取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因卓达公司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公证保全所获取的这一特定产品,还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因此,鸿图公司要求移送本案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依据不充分,其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鸿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鸿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卓达公司起诉上诉人专利侵权,但从其提供的证据看,被诉侵权产品是在福建省厦门市获取,而且也是由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获取该被诉侵权产品,因此,本案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在福建省厦门市。
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更公正地得到审判,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故本案应移送至侵权行为地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卓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鸿图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关于鸿图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卓达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据此,对于鸿图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鸿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江 萍二○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