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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沛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23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沛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沛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沛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0号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六层自编F20铺。

法定代表人:朱伟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幢****室。

经营者:余君兴,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上诉人广州市沛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以下简称涡轮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沛盛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并不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涡轮工艺品商行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初步证明沛盛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涉案交易的重要载体和媒介系信息网络,故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被侵权人涡轮工艺品商行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沛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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