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幸福路。
经营者:孟欣,该日化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洁,该日化店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GOAKSUKGAN),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店因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7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行唐县鑫美彩妆造型日化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