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55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丁春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汉艾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白塔村。
法定代表人:黄金。
被告:黄金,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阳市宗健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七里园乡白塔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黄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为与被告南阳市汉艾艾制品有限公司、黄金、南阳市宗健艾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但原告王明海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明海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