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19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环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宜忠。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宿迁市环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