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112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建英,女,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治勇,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谦,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到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建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莉、书记员周林超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章建英及其辩护人魏治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9月起,被告人章建英为非法牟利,在其经营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店铺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Nike”、“Adidas”品牌运动服饰。
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其店铺内查获涉嫌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2855件。
经鉴定,查获的涉案物品均为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166636元。
另查明,涉案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2855件均扣押于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建英在开庭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Nike”、“Adidas”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章建英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并从中获利,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建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章建英的辩护人均提出“章建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章建英系初犯,查获的货物未销售、系未遂”的辩护意见,本案中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章建英具有未遂情节,上述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章建英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涉案的“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2855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据此,根据被告人章建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建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855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