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2712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晓龙,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奥科汽配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88号(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22幢22-13室)。
经营者:乔金榜,男,1992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钟建伟,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沛超,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奥科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0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