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658号原告:陈伟,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国能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河坊路6号,办公地址:河北省肃宁县神华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丁茂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青,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占元,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伟与被告国能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陈伟于202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