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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上饶县雀缘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11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上饶县雀缘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上饶县雀缘麻将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初21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8。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该公司法务,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县雀缘麻将机店,经营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七六路水木清华园*栋**号,注册号361121600218617。

经营者:胡绿英。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县雀缘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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