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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双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2838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双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双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2838号 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8号A幢2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889558N。

    法定代表人:魏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双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88号1栋38楼3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8JRR71A。

    法定代表人:王江均。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62879416。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双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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