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00号原告:刘海亮,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二农场。
法定代表人:马宝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