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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琦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91民初114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琦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琦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14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琦眼镜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麻丘镇瑶湖春天S2商17号,注册号360106600083042。

经营者:文琦,女,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琦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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