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3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市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迁西店,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城景忠西街55号宝升昌广场地下一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MA083H8AXG。
负责人:赵兵。
被告:唐山市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庄子镇老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7X7LC4K。
法定代表人:贾新江。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迁西店、唐山市金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2021年4月29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